作為社會上使用農民工最多、最容易發生欠薪糾紛的建筑施工領域,施工企業應當對國務院的本次部署(2月3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部署建立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長效機制。)有高度的敏感性,防止由于管理上疏忽,被媒體曝光甚至被列入到“黑名單”,而影響企業信譽和投標資格。
為此,筆者從法律的角度,對施工企業加強勞務管理方面提出七點建議:
一、工程分包要合法
不管工程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還是勞動合同,均遵循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即合同當事人只能向其合同對方主張權利。但是如果工程分包合同無效,這種合同的相對性即被打破。
所以,合法的分包合同是一道防火墻,能夠把分包單位欠付農民工工資的風險隔離在外。如施工總包單位將工程合法分包給分包單位,當出現分包單位欠付其項下農民工工資,施工總包單位不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除非施工總包單位欠付分包單位工程款。
即使施工總包單位欠付分包工程款,施工總包單位也僅僅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反之,如果出現轉包、違法分包等合同情形,總包單位在法律上就要直接承擔農民工資支付責任,不僅在經濟上虧損,而且有可能因為欠薪引發的負面形象失去投標資格、資質升級資格。總包單位得不償失。
二、合作理念要共贏
合作共贏,就是要讓勞務單位有利可圖。施工企業對于勞務作業的發包,一方面要壓價格、控成本,另一方面還要考量勞務單位的承受能力。
如果勞務發包價格超出勞務單位的承受能力,即使在簽約階段雙方簽訂施工合同,但在施工過程中也極容易發生爭議,影響工程項目順利施工。倘若中途更換勞務單位,施工單位承擔的費用或造成的損失也非常巨大。
三、勞務管理到班組
由于建筑領域實行資質管理,所以勞務工人只能依靠某個勞務公司才能從事勞務作業,但是勞務工人與勞務公司的關系非常松散,勞務工人更多的是依靠勞務班組進行生產組織。
因此,施工企業對勞務的管理要盡量延伸到班組管理,充分了解每個班組的施工能力、收入狀況和作業心態,防止勞務公司或包工頭截留工程款。
四、資信考察必須做
律師在為施工企業服務過程中經常發現,由于勞務公司欠付其他單位款項發生訴訟,導致人民法院裁定該施工企業停止向該勞務公司支付工程款,甚至有的施工項目勞務班組還在施工過程中勞務公司破產了。
所以施工企業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之前一定要對勞務公司的資信進行考察,對于那些涉訴、涉欠款事件較多的勞務公司要謹慎行事。
五、勞務費用要月結
勞務爭議一方面體現為工程款支付,另一方面也體現為工程款結算。結算不清,不論工程款支付多少,都無法達到定紛止爭效果。
筆者認為,大多數勞務糾紛都是因為當事人雙方對工程款結算金額無法達成一致,而結算金額無法達成一致的原因在于施工過程中沒有對結算爭議點發現一起、解決一起,而是忽略矛盾、加快施工,總包人的做法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試圖增強自己對業主方的履約能力,但是如果矛盾點過多且無法得到消化,便會總爆發,走到事物的反面。
從社會評價上看,勞務單位相對于施工總包人是弱勢群體,國家法律制度不甚健全,對于治安事件總體上屬于執法偏軟,無良媒體頗多,為了抓眼球而不重視新聞事件的真實性。
所以總包方不宜在價款上與勞務單位過多糾纏。糾纏過多便可能發生勞務工人無理取鬧式的上訪鬧事、媒體曝光,總包人為解決該問題花費的代價可能更大。
六、勞務管理標準化
相對勞務公司,施工企業是甲方,是合同文本訂立者、交易規則的制定者、合同履行的主動方,對于勞務管理完全可以做到標準化。一家成熟施工企業,其同時運營的施工項目達幾十甚至幾百個,如果每一個勞務工程都做專項合同擬定與分別管理,難免出現掛萬漏一,給企業造成損失。所以一定要做標準化管理。施工企業勞務管理標準化,主要要做到:
勞務單位必須在合格供應商名錄中選取,并建立合格供應商評價體系,定期優進劣出;
勞務合同版本標準化。固定計價方式、計量方式、支付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動態管理標準化。包括勞務人員培訓制度、在崗申報制度、工資收入證明制度等。
七、建立擔保人制度
針對勞務公司與勞務隊伍實際控制人相脫節的情況,為確保勞務公司和勞務隊伍履行勞務合同之約定,有必要針對進一步加強對勞務公司的主體責任風險控制,除了合同約定勞務公司的違約責任之外,應要求勞務隊伍實際控制人對勞務公司提供擔保。
這樣一旦出現勞務公司無法承擔責任的情況,施工企業仍然可以向勞務隊伍實際控制人要求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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